浙经职院〔2024〕10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期限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 1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到 1年。
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 ,可视违纪情节以及过错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 ,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在处分期内不具有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 ,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被处行政拘留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被处行政警告、罚款的 ,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 有以下违纪行为的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 ,或者打架斗殴的肇事者 ,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较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 ,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的 ,或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微伤、轻伤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 ,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造成较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 ,激化矛盾 ,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持械打架斗殴的 ,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违纪行为的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除照价赔偿外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 ,经教育仍不悔过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参与传销活动后又欺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的 ,或者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 ,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赌博、 吸毒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的 ,或者多次赌博、 吸毒的 ,从重处分;
(七)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非法浏览、删除他人微信、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 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造谣、煽动、扰乱舆论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组织学生社团、俱乐部 ,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讲座、沙龙等活动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策划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 ,或者参与上述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从重处分;
(十一)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盗窃、私刻公章 ,非法获取持有涉密文件、档案 ,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侵入、破坏、篡改计算机系统、信息 ,非法获取、持有、盗用、泄露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信息 ,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买卖、持有、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 实验室危化品 ,买卖、持有、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枪支弹药、 弓弩、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等造成火灾隐患的 ,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组织集体出游、游泳等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 ,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相应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或阻碍消除灾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 ,在校园内骑车带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超速驾驶电动车、机动车辆的 ,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 ,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公寓留宿的 ,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论文、 实验报告等研究成果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 16课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在警告处分期内 ,再次达到旷课处分标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考试纪律的 ,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四)在就业中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或有其他干扰学校就业工作行为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情形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义务 ,恶意拖欠学费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从事有偿陪侍、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外事纪律 ,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 ,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年龄不满 18周岁的学生;
(六)有其他可以减免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条(款) 以上应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校规定的;
(二)在校期间曾受处分 ,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订立攻守同盟或伪造、毁灭、 隐匿重要证据的 ,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影响违纪查处的;
(四)在校外违纪 ,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邀约、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五)群体性违纪行为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教唆者或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 ,胁迫、诱骗和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六)违纪后不听从教育劝告和制止 ,拒不赔偿损失、拒不悔改的;
(七)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 ,构成犯罪或按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 ,负责学生违纪处分重大事项的决策。 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管理部门是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承担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 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 ,如果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 ,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处分建议 ,要求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受违纪行为危害的相对人或单位 ,也可以直接向学校提出违纪处分申请 ,但需要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处分建议后 ,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是否受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和申请 ,可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学校决定对受理学生违纪处分申请的 ,应书面通知违纪学生查阅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建议书 ,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 ,应签署书面意见 , 由学校根据双方意见和学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二)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 , 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提交处分决定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事实、证据或者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五日内向学校递交陈述、申辩书。 学校审核双方提交的处分建议书、 陈述书或申辩书、证据材料后 ,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分别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 ,应通过学校文件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时间为7个自然日。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应予处分的 ,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 由教务部门受理和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 ,学生在处分期内没有再次违纪需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原处分在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处分解除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或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的处分 , 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逾期不办离校手续的 , 由所在二级学院为其代办 ,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其档案和户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经职院〔2017〕 116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