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0浏览次数:12

浙经职院〔2024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校积极开展公寓文明寝室建设,通过三比五化活动,着力打造安全有序、文明快乐的住宿环境,努力实现安居乐学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

第二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规范公寓内学生的日常行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按二级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二级学院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报宿管中心,宿管中心汇总建档。

第四条 学生公寓根据实际条件分为五人间、六人间和八人间。学生入住前,应当交清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根据学校住宿安排办理入住,并到宿管员处领取钥匙。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管员的管理,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整床位、房间,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或将自己床位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 学生调换床位、寝室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换床位、寝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学工办签字确认;

(二)由所在学院负责公寓管理的辅导员在学工系统中根据《申请表》上的信息进行调整;

(三)经宿管中心批准后,凭《申请表》办理原房间退宿及新房间入住。

第六条 根据同班、同专业学生相对集中住宿原则,宿管中心可以对学生所住的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学生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加以调整时,学生须服从安排。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核后报宿管中心。经宿管中心批准后,在指定的公寓楼统一集中住宿。

第三章  公寓设施、物品管理

第八条 每间公寓内配备的电风扇、衣柜、床铺、书桌、椅子和宽带网接口等设施,未经宿管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私自拆移、改装。

第九条 公寓设施若有遗失或损坏,及时到宿管员处登记或报修。人为损坏的,责任人应予赔偿,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本间公寓成员集体赔偿。

第十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公寓钥匙,不得转借他人。若有遗失,要及时向宿管员报告并更换锁具、配发钥匙,其材料费由学生本人支付。学生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第四章  公寓内务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要讲究卫生。

公寓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要保持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衣物鞋子放置统一,卧具干净、整洁,书桌、凳子摆放整齐。

经常通风换气,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学生公寓内不得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 宿管中心每周一至周五对学生公寓进行内务卫生检查。

第五章  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楼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向室内外乱扔果皮、纸屑、瓶子等杂物,不泼洒污水等。保持公寓阳台整洁、整齐,不得放置晾晒衣服以外物品。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公寓必须服从宿管员的管理,主动配合宿管员的管理工作,必要时出示证件。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串访异性公寓楼或携带他人进入寝室。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宿管员或者宿管中心值班教师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寓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扰乱公寓秩序的不良行为。

学生不得攀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公寓楼,不得倚坐窗台和阳台栏杆,不得在寝室内存放危险品。学生不得在公寓区使用蜡烛、煤油炉、燃汽炉、酒精炉等产生明火的用具,不得在公寓区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或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

公寓内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做好现场保护,及时报告宿管中心、学校保卫处、公安110

第十七条 学生要树立防盗意识。保管好公寓内的贵重设备、物品,必要时自行配置锁具存放。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假期离校时贵重物品自行带走。随手锁门,最后离开房间的学生应关好门窗。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宿管员。

第十八条 学生要树立文明意识。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在公寓内喧哗、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不得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电动车、自行车应存放到公寓指定停放区域,电动车应在规定区域充电。不得在公寓内推销、开店或摆摊经商以及粘贴、发放宣传单等。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夜间查房制度,学生不得无故夜不归宿或晚归。驻楼辅导员每晚组织各楼层长对住宿学生点名登记。学生须在每晚22:30前回到公寓,晚归者须到宿管员处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住宿的,要事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及时到宿管中心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或他人携带计算机、大件物品离开公寓,应自觉接受宿管员的检查,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由宿管员开具《学生物资外出单》后方可带出公寓。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私人计算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私人计算机,须经二级学院学工办批准后,方可将计算机带进公寓;

(二)学生私人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课程设计,不得浏览、下载任何带有反动、暴恐、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字、图片或影像;

(三)上网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生文明上网的各项要求以及要遵守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摆放计算机须做到整齐,安全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网线、电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强化节能意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生公寓用水用电采取定量包干、节约留用、超支自付的办法进行定量管理。每个房间的用水基数为:3//×入住人数,用电基数为:3//×入住人数。超额部分按规定收费,并由房间成员共同承担。学生调换房间、毕业或因其他原因需退宿时,其用电、用水余额到宿管员处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离开寝室或在寝室用电完成时要断开电源插座上的电器设备(含充电器等)并及时关闭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过载用电),不得拆移、改装电照明线路,公寓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违规使用违禁电器、大功率电器者,学校宿管中心、保卫处有权收缴代为管理。

第六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原因不继续在校住宿,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所住房间设施等经宿管员清点、检查,如有缺损,需按规定交纳赔偿金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后未及时搬离公寓,对其遗留物品学校不负保管责任,因清扫、维修、房间另作他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毕业教育结束后,毕业生一般不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需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核,宿管中心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毕业生住宿。

第七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在校内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者,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分散办理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集中办理校外住宿的,以班级为单位填写《申请表》,同时签订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集中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班级集体申请校外住宿名单汇总表》。

(二)班主任对本班学生校外住宿材料进行审核后交二级学院学工办,学工办对本学院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后,交由宿管中心审批。

(三)宿管中心审批后,集中办理退宿手续。

(四)宿管中心将办理退宿的名单反馈到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对汇总的名单签字确认,并通知办理校外住宿学生在离校前清空公寓内个人物品、将寝室钥匙归还到宿管员处。

第二十七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定期向本学院学工办汇报居住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周边情况。

变更居住地址或居住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学院学工办报告,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做好登记并向宿管中心汇报。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生公寓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公寓住宿的,经查实后即终止其校外住宿的资格,补收住宿当学年的住宿费。

因特殊情况提出返校住宿的学生,须向本学院学工办递交书面申请,经本学院学工办批准后,由宿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个人承担。

校外住宿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要根据学校安排和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学、班团活动、社会工作和公益劳动等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他人代替家长来校签署校外住宿协议书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校外住宿的资格,并根据《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浙经职院〔2019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