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职院〔2024〕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班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毕业班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参加评比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文明班级的个人及班级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五)参加评比的个人不在学校给予的处分期内。
第二章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单项积极分子评比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所在寝室在参评学年获得过三星级寝室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本学年内应无旷课,事假累计不超过两周,病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
(三)基本素质成绩90分及以上,发展能力成绩优秀(85分及以上);
(四)参评三好学生的学生学业成绩优良。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需在班委、学生会及有关学生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能无私地为同学服务;能积极完成学校及班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有创新精神;积极团结和配合有关干部开展工作,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学校根据情况可以对学习、社会工作、劳动、社区工作、文体活动等积极分子进行评比表彰。
参加单项积极分子评比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素质成绩90分及以上;
(二)发展能力成绩优良(76分及以上),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
第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每学年评比一次。
由班级奖助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评名单,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将评比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七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名额由学校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10%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各班级人数10%的比例分配到各班,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每班一名,但可根据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考核成绩作适当的调整。单项积极分子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八条 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的学生,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文明班级评比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文明班级评比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由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从班级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素质拓展等方面综合考核后向学校推荐。
有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该班级不得评为“文明班级”。
第十条 文明班级的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
各学院根据评比要求确定文明班级推荐名单后,将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经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文明班级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文明班级可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各二级学院可以在下一年学年(年度)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业余党校培训推荐名额上给予倾斜。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名额由学校按毕业生总数的10%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分配到各班,但可根据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等考核成绩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参加优秀毕业生评比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二)曾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 或“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曾获校内(外)一等奖学金,或两次及以上校内(外)二、三等奖学金,二年制高职学生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所在寝室获得过“三星级寝室”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由班级奖助认定评议小组开展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初评名单,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将评比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推荐,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荣获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教育厅、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校给予优秀毕业生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优秀毕业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文明班级评比办法》(浙经职院〔2017〕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