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2浏览次数:13


浙经职院〔2017120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得参加当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因病或其他事项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参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成绩记“旷考”。

第三条 学生应凭经注册过的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学生应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座。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四条 学生应带齐必需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确需借用时需经过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五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写上本人姓名)一起交给监考人员。

第七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舞弊行为。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不得在考场喧哗、吸烟;闭卷考试时,不得在考试用桌内存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电子辞典、通讯工具,不得夹(携)带纸条、书本、笔记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不得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不得随意交换座位,不得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者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二条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第二章  考试违纪与舞弊

第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二)不听监考教师劝告,不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的;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五)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仍执意答卷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舞弊:

(一)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的;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的;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的;

(四)在考生桌椅周围或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内容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利用通信设备舞弊的;

(七)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八)组织团伙舞弊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有其它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  考试违纪、舞弊处分

第十一条 构成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

第十二条 构成考试舞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并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本办法第十条中(一)至(五)及第(十)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构成本办法第十条中的第(六)至(九)款的,或两次舞弊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舞弊的处分程序

第十三条 各系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工作,学生出现考试违纪或舞弊行为,要立即书面上报教务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考试违纪学生后,有权终止该生考试。发现舞弊学生后,应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并当场收缴有关证据,填写考场记录或巡考记录表。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与教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系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可由经办人员写出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系将有关证据、记录、学生检查及系部处理意见在违纪舞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天内上报教务部门,并做好违纪舞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由系部函告其家长。

第十七条 教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根据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审核定性后。将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处分文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实施。

其他有关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