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职院〔2017〕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人文素养、职业素养和艺术修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学分是学院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而设置的,是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四方面内容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2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党委组织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和各系(部)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为成员,总体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委,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系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团总支,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由班主任、3-5名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学生的积分统计与核实工作。
第三章 学分认定依据
第七条 素质拓展学分依据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所获积分进行认定。三年制学生积分达到5分,二年制学生积分达到2.5分,四年制学生积分达到6分即认定其修满2学分。
第八条 素质拓展活动最终积分将作为一门课程的成绩,以五级制录入教学系统。三年制学生所获积分达到10分及以上为优秀,8分及以上为良好,6分及以上为中等,5分及以上为及格,5分以下为不及格,上不封顶。二年制学生成绩标准减半计算,四年制学生成绩标准以1.2倍计算。
第九条 素质拓展活动积分计算依据如下:
项目类别 | 项目编号 | 项目内容 | 项目分值(分/次) | 项目考核标准 | 项目认定依据 | |
A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 | A1思思政治 | A1001 | 主题教育 | 0.4/0.2 | 参加院、系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讲座等活动 | 凭主办方盖章的名单 |
A1002 | 党团课程 | 1/0.5 | 获得院系党校、团校、学生干部培训结业证书 | |||
A1003 | 政治学习 | 0.4 | 担任团支部政治学习主讲人(非团支委成员) | 凭团总支盖章的名单 | ||
A2评先评优 | A2001 | 国家级 | 7 | 获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 | 凭证书、表彰文件或主办单位盖章的名单 | |
A2002 | 省厅级 | 5 | 获省厅级先进个人荣誉 | |||
A2003 | 市 级 | 3 | 获市级先进个人荣誉 | |||
A2004 | 院 级 | 2 | 获学院学年先进个人荣誉 | |||
A2005 | 院 级 | 1 | 获院级专项活动奖励 | |||
A2006 | 系 级 | 0.5 | 获系级专项活动奖励 | |||
B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 B1 社会实践 | B1001 | 重点团队 | 2 | 参加经批准立项的院级重点社会实践团队 | 凭团委盖章的名单 |
B1002 | 普通团队 | 1.5 | 参加经批准立项的院级普通社会实践团队 | |||
B1003 | 个人分散实践 | 1 | 参加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个人分散实践活动,实践时长超过一周,完成学校安排的任务,按照教务处学分鉴定要求提交材料 | 凭团总支盖章的名单 | ||
B2 志愿服务 | B2001 | 重点活动 | 0.4 | 参加学院组织的重点志愿服务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 | 凭团委盖章的名单 | |
B2002 | 常规活动 | 0.2 | 参加常规志愿服务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 | 凭团委或团总支盖章的名单 | ||
C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 C1竞赛项目 | C1001 | 国家级 | 7/6/5 | 一/二/三等奖 | 凭证书、表彰文件或主办单位盖章的名单 |
C1002 | 省厅级 | 5/4/3 | 一/二/三等奖 | |||
C1003 | 市 级 | 3/2/1 | 一/二/三等奖 | |||
C1004 | 院 级 | 2/1/0.5 | 一/二/三等奖 | |||
C1005 | 系 级 | 1/0.5/ 0.25 | 一/二/三等奖 | |||
C2非竞赛项目 | C2001 | 活动参与 | 6/4/2/1/0.5 | 参加国家级、省厅级、市级、院级、系级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非竞赛活动 | 院级及以上级别活动凭团委盖章的名单;系级活动凭团总支盖章的名单;社团活动凭社团联盖章的名单 | |
C2002 | 活动举办 | 2/1/0.5 | 学生个人在学院、系、社团举办讲座、音乐会或艺术作品展等活动 | |||
D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
| D1社会工作 | D1001 | 社会工作职务 | 4 | 担任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凭学生所在团学组织的指导部门盖章的名单 |
D1002 | 3.6 | 担任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自管会(公寓团工委)主席,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
D1003 | 3.2 | 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长,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部长,自管会(公寓团工委)副主席、各部长,大学生艺术团团长,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
D1004 | 2.8 | 担任系学生会副主席,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
D1005 | 2.4 | 担任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管会(公寓团工委)副部长、广播站站长、国旗班班长、记者团团长、礼仪队队长,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楼长,社团会长,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
D1006 | 2 | 担任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管会(公寓团工委)干事,系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团支书、班长,层长,社团其他理事(不超过4名),大学生艺术团、广播站、国旗班、礼仪队、记者团等重点社团成员,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
D1007 | 1.6 | 担任院团委、学生会、自管会(公寓团工委)成员,系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其他班委,寝室长,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
D2社团活动 | D2001 | 社团活动参与 | 1.6/1.4/1 | 五/四/三、二、一星级社团成员,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参加社团活动不少于6次。 | 凭社团联盖章的名单 |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活动,按最高级别计分。团体项目成员数少于10人的,积分标准按个人的80%计分;成员数多于10人的,积分标准按个人的60%计分。如设置特等奖,则特等奖对应一等奖的积分,以此类推,三等奖积分标准按原有的50%计算。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院级及以上级别活动由团委盖章认定,系级活动由团总支盖章认定,社团活动由社团联合会盖章认定。
第十条 学院设置素质拓展特别奖学金,各系根据学生素质拓展积分获得情况按照6%的比例评定素质拓展特别奖学金。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初评定,二年制学生在第二学年初评定,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初评定。素质拓展积分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给予其纪律处分,当次积分无效。
第四章 学分认定流程
第十二条 团委征集项目:每学期末团委发布学生素质拓展学分项目征集通知,院系按照通知要求申报下学期项目。
第十三条 团委公布项目:经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团委公布项目。若临时增补项目,经讨论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积分。
第十四条 学生登记积分:学生及时将参加的素质拓展项目内容记录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拓展积分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上,经活动组织单位签章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积分。每学期末学生将该手册上交至班级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班级登记积分:班级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上交的手册记录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以班级为单位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拓展积分登记表》后报系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系部认定学分:系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对班级所报材料复核,无异议后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系部发布预警:如若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期末未修满2.5个积分,二年制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未修满1.25个积分,四年制学生在第五学期末未修满3个积分,系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其本人发布预警。
第十八条 系部录入成绩:各系将学生的积分汇总后以五级制录入教学系统。三年制学生在第二学年末录入,二年制学生在第一学年末录入,四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末录入。学生的素质拓展成绩单按教务处成绩单管理规定提交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补修积分:如若三年制学生在第四学期末,二年制学生在第二学期末,四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末,未达到及格标准,应在下一学期补修。学生毕业前未修满学分,将无法正常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学生处(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