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3浏览次数:243

浙经职院〔202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在素质、知识、能力三方面协调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评选对象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和专升本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F1)、学业成绩(F2)和发展能力三部分(F3),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5%、60%和25%,用于有效衡量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三方面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实施。每月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基本素质、发展能力两方面的统计公示工作。每年九月,基本素质、学业成绩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二级学院审核;发展能力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文明修养、学习态度行为、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个模块,每个模块分值20分,总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文明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行为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2.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3.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要求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次;出现其他不良思想政治表现行为的,经查实,根据负面影响程度,减2-10/次。

(二)个人文明修养: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次;所在寝室在学校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次;出现其他不良个人文明修养行为的,经查实,根据负面影响程度,减2-10/次。

(三)学习态度行为:无故旷课减2/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出现其他不良学习态度行为的,经查实,根据负面影响程度,减2-10/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次;记过处分减10/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次;警告处分减5/次;受到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减3/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次;不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经查实,减2/次;出现其他不良组织纪律观念行为的,经查实,根据负面影响程度,减2-10/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次;出现其他不良身体健康素质行为的,经查实,根据负面影响程度,减2-10/次。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业成绩即学习的课业的成效,通常用数字表示。学生的学业成绩是高等职业院校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结果性变量。学生学业成绩的高低直接体现了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测评主要考查学生考试、考查课成绩。学业成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学业成绩=(考试课总分+考查课总分)/考试、考查课总门数。

说明:

1.具体课程以教学计划为准(包括体育课,不含公共选修课)。

2.考查课成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分别按90分、80分、70 60分、50分折算。

 

第四章 发展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发展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文体活动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学术研究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三条 发展能力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个模块的内容,总分上限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发展能力测评等级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等。85分及以上为优,7684分为良,7075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一)文体活动能力

学生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讲座等活动,并经二级学院认定,一学年总共不少于4次;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活动,并经二级学院认定,一学年总共不少于2次。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学生获文体活动能力模块基本分24分。若未能满足,按4/次扣分。其他加分标准见表一、表二。

1.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刊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微信公众号应该是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学校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一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

 

表一 文学、艺术、新闻等发表作品加分表

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发表媒体级别

国家级

省厅级

市级

学校

学校职

能部门

二级学院

分值

3-4

2-3

1.5-2

1-1.5

0.5-1

0-0.5

  

 2.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学生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包括五四评先评优、学年评先评优)获奖加分。团体活动获奖,参与者若没有分主次,加分减半;若分主次,排名第一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二 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获奖加分表

      获奖级别

获奖等第

(获奖项目)

国家级

省厅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10

8

6

4

3

一等奖(第1名)

9

7

5

3

2

二等奖(2-4)

8

6

4

2.5

1.5

三等奖(第5-8名)

7

5

3

2

1

优秀奖

6

4

2

1

0.5

被学校推荐参加

比赛活动

3

2

1

/

/

先进集体

负责人

9

7

5

3

2

成员

5

4

3

2

1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9

7

5

3

2

    (二)专业技术能力

    1.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在英语、计算机、自学考试、其他职业资格等方面证书获取的能力。学生认真参加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当学年计算机、英语等级达到专业要求,获专业技术能力模块基本分15分。若没有达到,按7.5/门扣分。其他加分标准见表三。

表三 职业资格证书获取加分表

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条件

分值

英语

非应用英语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生

获得大学英语三级证书

2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达到425

4

非应用英语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生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成绩达到425

6

应用英语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生

4

计算机

非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专业学生

获计算机二级证书

2

获计算机三级证书

4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专业学生

获初级程序员证书

4

获中级程序员证书

6

获高级程序员证书

8

自学考试

每通过一门自学考试课程

2

其他

获其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3项者

2

在此基础上,每再获职业技能资格证书1

1

  

 2.职业技能竞赛

学生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加分。参加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参照表二《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获奖评分表》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排名第一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具体级别标准参照教务处相关办法。参与课赛融通的获奖项目按相应项减半加分。

(三)社会实践能力

1. 社会工作

担任学生干部等社会工作职务满一年并经任用部门考核合格的,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对于任职不满一年的,加分减半;学期成绩中出现不及格课程者,不加分。加分标准见表四。

表四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评分表

社工作岗位设置级别

分值

校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4

团委委员、校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

自管会(公寓团工委)主席

3.6

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长,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部长,自管会(公寓团工委)副主席、各部长,大学生艺术团团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3.2

二级学院学生会副主席

2.8

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管会(公寓团工委)副部长、广播站站长、国旗班班长、记者团团长、礼仪队队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楼长,

社团会长

2.4

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管会(公寓团工委)干事,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团支书、班长,层长,社团其他理事,大学生艺术团、广播站、国旗班、礼仪队、记者团等重点社团成员

2

校团委、学生会、自管会(公寓团工委)成员,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其他班委,寝室长

1.6

2.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经二级学院认定,一学年总共不少于4次;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经二级学院认定,一学年总共不少于2次。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学生获社会实践能力模块基本分值24分。如果没有满足,按4/次扣分。

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表彰的,按表五加分。需根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认定书(三者选其一)给予加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表五 实践活动获奖评分表

实践活动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厅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9

7

5

3

2

 

5

4

3

2

1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9

7

5

3

2

(四)创新创业能力

学生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创业创新活动,并经二级学院认定,一学年总共不少于3次。若满足以上条件,学生获创新创业能力模块基本分12分。如果没有满足,按4/次扣分。创业项目立项加分见表六,项目负责人按相应项计满分,项目参与人按相应项减半加分;创业创新活动比赛获奖参照表二《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获奖评分表》加分。

表六 创业项目立项评分表

创业项目

立项级别

国家级

省厅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7

5

3

2

1

    (五)学术研究能力

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的学术研究活动,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见表七),主持(参与)的科研项目立项(获奖)或创造发明获奖加分(加分标准见表八)。以上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按相应项减半加分。

表七 学术论文发表评分表

学术论文发

表刊物级别

核心

国家级

省级

分值

8

4

3

 

表八 科研项目(创造发明)立项(获奖)评分表

科研项目(创造发明)立项(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分值

10

7

4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学业成绩总评得分、发展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5%+F2×60%+F3×25%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解决。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文明班级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需提交学生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9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