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0浏览次数:10

浙经职院〔2024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完善健全奖、贷、助、补、减、勤、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材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奖助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指导奖助学金的评比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奖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委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奖助对象的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同时总人数不少于4人。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奖励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学校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二级学院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省财政厅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异,获学院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或在校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生干部工作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条件可适当降低,原则上要求需获学院当学年奖学金。

(六)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各二级学院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省财政厅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节 学校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比对象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特别奖学金和毕业生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面向非毕业班学生,毕业生奖学金面向应届毕业生;特别奖学金面向全体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特别奖学金每人每年300-500,集体项目最高奖额不超过2000;毕业生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

第十二条 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所在寝室在参评学年获得过三星级寝室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基本素质成绩90分及以上,发展能力成绩优良(76分及以上);

(六)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列班级前10%20%30%

(七)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都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最后的排名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准。

第十三条 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评比一次,每年9月受理申请。

(二)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人数的4%6%10%分配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名额。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在受理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奖学金。公示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特别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别奖学金。

(一)毕业学年初统计的素质拓展积分总分名列二级学院前6%的;

(二)打破学校运动会记录,或在省级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的;

(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四)在实习期间因突出事迹受到实习单位表彰;

(五)其他对学校、所在二级学院(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特别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评比一次,毕业班学生每年9月受理申请。

(二)根据申请条件,学生在受理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三)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奖学金。公示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奖励额度为个人每项300-500元,集体项目最高奖额不超过2000元,具体视参赛级别、奖项情况确定奖金数额。

第十六条 毕业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毕业生奖学金。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实习期间定期联系指导老师,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等,认真完成毕业论文;爱岗敬业,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受到实习单位好评;

(二)实习期间积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参与校二级学院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踏实肯干、无私奉献,有较强工作能力;

(三)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好学,在专升本考试中成绩优良并考上本科院校。

(四)对学校或者实习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并经学校认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毕业生奖学金每年5月份评比一次。

(二)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毕业生人数的15%分配名额。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在受理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四)在毕业实习期间因突出事迹受到实习单位表彰的。

(五)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奖学金。公示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版),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残疾人证、孤儿证、低保证等),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该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班级奖助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讨论确定本班资助对象的初步名单和类别,签署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类别,进行全面的汇总审核。在审核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对情况不明的学生要切实查清情况,客观认定。

3.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资助对象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准。核查有异常的,在征求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待全部核实无异常后,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资助对象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浙江省一窗受理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对象工作要求: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资助对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时,或因家庭变故(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需要资助时,要及时做好资助的动态调整,尽可能做到因人施助。

(四)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过程应注意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六)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会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资助项目

第一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人数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情况查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六条 申请程序:

(一)资助对象按学年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提出申请,当年秋季学期评审完毕。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分春季和秋季两季申请国家助学金,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提出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情况查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处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格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学校人武部复审。

(五)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第三节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十八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本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并提交学校人武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人武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人武部。

(五)学校人武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人武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 学校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包括日常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日常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伙食补助、节假日生活补助、交通补助、暑期社会实践生活补助等,补助对象与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特困生及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特困生中的孤残学生、家庭困难的烈士子女等以及因本人生病住院、遭遇家庭变故(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等突发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日常困难补助由学校确定补助内容后,各二级学院统计需补助学生情况,统一上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日常困难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并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额度。特殊困难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第五节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为社会资助方与学校协商设立的奖助学金。其奖助对象、额度、申请条件与程序由学校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第六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根据教育部等部门相关助学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习成绩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等);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六)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安排;

     (七)未获得生源地信用贷款;

     (八)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

   (二)由生源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和通过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本人在大学期间的成绩证明(大一新生为录取通知书);

   (四)贷款人品行说明书;

   (五)介绍人与见证人的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填写审批表。

     (二)学生处与贷款银行业务员共同初审(合格的进入下一个流程,不合格的退还资料、通知申请人)。

     (三)组织学生填写合同等资料。

     (四)贷款银行调查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个流程,不合格的退还资料、通知申请人)。

     (五)签订合同。

     (六)发放贷款。

     (七)学生离校(包括休学、退学以及学籍发生异动)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确认书并承诺离校后每一季度与贷款行联系一次)。

     (八)借款人遵守合同规定按时还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借款毕业生。对于学生本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借款毕业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启动救赎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七节 勤工助学

第四十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团委)下设资助服务部,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网络体系;

     (三)指导用工部门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教育,不定期地对用工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四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可根据需要联系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十六条 申请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公布的岗位需求,学生通过学工系统提出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用工部门、学生处审核,择优录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除有专业技能等特殊原因外,应优先考虑本校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如有特殊岗位使用非学生资助对象,用工部门需提前写情况说明,部门领导同意后,交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会同用人部门考核,用人部门需进行用工时间登记,学生处定期抽查核实。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学生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岗位的劳动强度,按小时计酬。用人部门按月上报,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处发放。

   (三)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机构的劳动,报酬支付实行谁用工谁支付的原则,酬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十八条 其他规定:

     (一)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处代表学校对用工单位或部门行使监督职能。

     (二)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用工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工作以及其它不合适学生承担的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需要。劳动时间安排应考虑到学生课时安排,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行到校外从事兼职或在校内外进行经商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行到校外从事兼职或在校内外进行经商活动,违反学校规定的,按《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节 学费减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

第五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在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补助后,交纳学费或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学校减免学费,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高于应缴学费金额。

第五十一条 就读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且被列入指定专业目录的本省籍学生,满足相关条件的,根据浙江省助学金政策享受免除学费相关政策。

第九节 绿色通道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填写绿色通道申请表后,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五章 学生资助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国家、省政府、学校奖助学金与社会设立的其它奖助学金应适当考虑平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除特别奖学金外,各等级的奖学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奖学金:

(一)处在学校给予的处分期内的;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特别奖学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三)旷课或事假超过两周,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停发或追缴奖助学金:

(一)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退学或者休学的;

(四)其它违背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人武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经职院〔20209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