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6浏览次数:334

浙经职院[2020]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完善规范“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学生奖助体系,激发学生的内生动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奖助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指导奖助学金的评比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以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奖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委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奖助对象的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同时总人数不少于4人。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奖励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学校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系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省财政厅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异,获学院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或在校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生干部工作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条件可适当降低,原则上要求需获学院当学年奖学金。

(六)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各系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省财政厅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节 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比对象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特别奖学金和毕业生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面向非毕业班学生,毕业生奖学金面向应届毕业生;特别奖学金面向全体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特别奖学金每人每年300-500,集体项目最高奖额不超过2000;毕业生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

第十一条 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所在寝室在参评学年保持三星级寝室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基本素质成绩90分及以上,发展能力成绩优良;

(六)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列班级前10%20%30%

(七)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都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最后的排名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评比一次,每年9月受理申请,930日前评审完毕。

(二)学校根据各系人数的4%6%10%分配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名额。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通过学工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奖学金。公示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特别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别奖学金。

(一)毕业学年初统计的素质拓展积分总分名列系(部)前6%的;

(二)打破学校运动会记录,或在省级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的;

(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四)在实习期间因突出事迹受到实习单位表彰;

(五)其他对学校、所在系(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特别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评比一次,非毕业班学生每年9月受理申请,930日前评审完毕;毕业班学生每年5月受理申请,530日前评审完毕。

(二)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通过学工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奖学金。公示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奖励额度为个人每项300-500元,集体项目最高奖额不超过2000元,具体视参赛级别、奖项情况确定奖金数额。

第十五条 毕业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毕业生奖学金。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实习期间定期联系指导老师,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等,认真完成毕业论文;爱岗敬业,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受到实习单位好评;

(二)实习期间积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参与校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踏实肯干、无私奉献,有较强工作能力;

(三)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好学,在专升本考试中成绩优良并考上本科院校。

(四)对学校或者实习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并经学校认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毕业生奖学金每年5月份评比一次。

(二)学校根据各系毕业生人数的15%分配名额。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通过学工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在毕业实习期间因突出事迹受到实习单位表彰的,毕业生奖学金与特别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五)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奖学金。公示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1、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高校版),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残疾人证、孤儿证、低保证等),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该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班级奖助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讨论确定本班资助对象的初步名单和类别,签署意见后上报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核。

    2、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类别,进行全面的汇总审核。在审核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对情况不明的学生要切实查清情况,客观认定。

    3、 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资助对象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准。核查有异常的,在征求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待全部核实无异常后,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工作要求: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资助对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时,或因家庭变故(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需要资助时,要及时做好资助的动态调整,尽可能做到因人施助。

(四)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过程应注意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六)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会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资助项目

 

第一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奖励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生活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按各系贫困生人数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情况查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按各系贫困生人数的比例分配。

(三)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班级学生奖助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处复审,提出学校本学年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情况查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第三节 学校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包括日常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两类。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日常困难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伙食补助、节假日生活补助、交通补助、暑期社会实践生活补助等,补助对象与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特困生及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特困生中的孤残学生、家庭困难的烈士子女等以及因本人生病住院、遭遇家庭变故(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等突发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申请程序:

(一)日常困难补助由学校确定补助内容后,各系统计需补助学生情况,统一上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日常困难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并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申请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额度。特殊困难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第四节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为社会资助方与学校协商设立的奖助学金。其奖助对象、额度、申请条件与程序由学校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第五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等费用,每学年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习成绩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等);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六)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安排;

    (七)未获得生源地信用贷款;

    (八)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

(二)由生源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和通过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本人在大学期间的成绩证明(大一新生为录取通知书);

(四)贷款人品行说明书;

(五)介绍人与见证人的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填写审批表。

    (二)学生处与贷款银行业务员共同初审(合格的进入下一个流程,不合格的退还资料、通知申请人)。

    (三)组织学生填写合同等资料。

    (四)贷款银行调查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个流程,不合格的退还资料、通知申请人)。

    (五)签订合同。

    (六)发放贷款。

    (七)学生离校(包括休学、退学以及学籍发生异动)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确认书并承诺离校后每一季度与贷款行联系一次)。

    (八)借款人遵守合同规定按时还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借款毕业生。对于学生本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借款毕业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启动救赎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六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团委)下设勤工助学部,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网络体系;

    (三)指导用工部门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教育,不定期地对用工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系、各专业可根据需要联系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公布的岗位需求,学生通过学工系统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系部、用工部门、学生处审核,择优录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除有专业技能等特殊原因外,应优先考虑本校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如有特殊岗位使用非贫困生,用工部门需提前写情况说明,部门领导同意后,交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条 管理与考核:

    (一)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会同用人部门考核,用人部门需进行用工时间登记,学生处定期抽查核实。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学生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岗位的劳动强度,按小时计酬。用人部门按月上报,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处发放。

(三)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机构的劳动,报酬支付实行“谁用工谁支付”的原则,酬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处代表学校对用工单位或部门行使监督职能。

    (二)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用工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工作以及其它不合适学生承担的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需要。劳动时间安排应考虑到学生课时安排,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行到校外从事兼职或在校内外进行经商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行到校外从事兼职或在校内外进行经商活动,违反学校规定的,按《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节 学费减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在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补助后,交纳学费或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学校减免学费,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高于应缴学费金额。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应征入伍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每人每年最高减免额度不超过应缴学费金额。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八节  绿色通道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填写“绿色通道”申请表后,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五章  奖助学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国家、省政府、学校奖助学金与社会设立的其它奖助学金应适当考虑平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除特别奖学金外,各等级的奖学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奖学金:

(一)处在学校给予的处分期内的;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特别奖学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三)旷课或事假超过两周,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停发或追缴奖助学金:

(一)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退学或者休学的;

(四)其它违背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经职院〔201997号)同时废止。